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配合政府强化城市管理,提升龙岩中心城市的整体形象,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龙岩市金融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第二条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在取得政府授权后,与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龙岩支行、龙岩银监分局”)三方签订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协议。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内容
(一)执法局向人行龙岩支行、龙岩银监分局提供以下信息:
1.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行政执法信息动态;
3.经核实的违章违法企业或建设项目信息;
4.违章违法企业或项目单位整改情况动态信息;
5.相关信访、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6.对相关企业及建设项目金融服务建议包括重点支持、支持、限制、严格限制、停贷等;
7.人行龙岩支行和龙岩银监分局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人行龙岩支行、龙岩银监分局向执法局提供以下信息:
1.人行龙岩支行和龙岩银监分局共同提供银行业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使用情况的反馈;
2.龙岩银监分局提供银行业机构对重点监管企业与项目的授信情况;
3.执法局需要的其他相关合法信息。
第四条 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共享信息内容相互提供信息,但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协商,对承诺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主要方式
(一)三方确定相关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共享事宜,人行龙岩支行和龙岩银监分局接收信息后分别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和银行业横向联网信息平台在辖内银行业机构和市、县两级人行龙岩支行、监管机构共享权限范围内共享信息。
(二)执法局按月将有关共享信息通过邮箱,同时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发送给人行龙岩支行和龙岩银监分局。
(三)人行龙岩支行和龙岩银监分局根据执法局需求收集、汇总银行业机构使用执法信息的情况,以文字、报表等形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三章 行政执法信息使用
第六条 人行龙岩支行对行政执法信息的使用:
(一)按月或定期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平台标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提供综合辖区银行机构信贷决策参考;
(二)要求银行业机构对企业或项目单位违章违法情节严重的实施结算服务限制。
第七条 龙岩银监分局对行政执法信息的使用:
(一)按月通过银行业横向联网平台发布执法局共享信息;
(二)要求银行业机构对违章违法企业或项目单位贷款实施压缩,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实施退出;
(三)要求银行业机构将违章违法企业或项目信息作为信贷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情节轻重对其授信实施相应限制;
(四)要求银行业机构依法配合法定部门,对违章违法企业或项目单位帐户实施冻结和扣划罚没款项等。
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的使用:
(一)金融机构应指定联络人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传送、使用、反馈工作,并将联络人名单报送至人行龙岩支行、龙岩银监分局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将行政执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执法局、人行龙岩支行做好宣传解释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九条 信用担保企业对执法信息的使用:
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有违法建设记录的企业(包括股东个人)或项目不得予以信用担保。建议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予信用担保。
第四章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
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详见附表)在查询、冻结和扣划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存款帐户时,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时应核实的资料:
(一)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处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处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做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国家安全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察机关(含军队)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财政部门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2002年)发布之日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