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外国友人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漳州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漳台合作、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推动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各项国际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三)在漳投资兴办企业,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
(四)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贡献突出的;
(六)支持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在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
(九)其他方面对本市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设立漳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外事侨务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外侨办、台办、公务员局、公安局、外经贸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漳州市荣誉市民申请表》,并向市外侨办申报;
(二)市外侨办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委员会评选;
(三)市评选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提出评选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市长签署的证书、证章。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有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应邀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有贵宾礼遇;
(三)在本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在本市享有二级保健待遇,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六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公布。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
第七条 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