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发挥政府工作顾问的辅政作用,全面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工作顾问,是指根据市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直部门名义聘用的编制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政府工作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政府工作顾问聘用归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并由该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用人单位(市直部门和有关地区)做好聘任审批、沟通联络、决策咨询、制度制定、考核评价以及建档立卷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分领域、分行业的高级人才数据库,完善人才选用机制;负责会同用人单位制定拟聘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负责拟聘顾问的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建立与管理聘用顾问的工作档案、诚信档案及年度考核情况的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报用人计划、确定拟聘顾问的基本条件、工作待遇、年度资金需求以及考核指标等;负责推荐、选用拟聘人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负责聘用顾问来沈期间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聘用顾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聘用顾问聘任期间内各类资料建档归卷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工作顾问聘用的基本条件是在其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具有一定权威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较高管理职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及国外同等条件人员;
2.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3.国家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等国家级奖项获得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荣誉称号获得者;
5.中共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引进人员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6.曾担任过重要岗位领导职务人员。
第八条 政府工作顾问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有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九条 政府工作顾问聘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当届政府任期。当届政府任期结束时,所聘政府工作顾问自行解聘。如需要继续聘用,要重新履行聘用报批程序。
第十条 政府工作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由用人单位申报并推荐拟聘人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合格并报分管市级领导审批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任审批手续;最后由市长签发聘书。政府工作顾问聘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顾问职责及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顾问在聘期内应积极主动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或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参与某一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某一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3.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沈阳、推介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4.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等交流合作,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
5.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我市培养一批行业内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十三条 工作待遇:
1.聘任时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等书面文本;
2.特邀列席市政府或部门有关会议;
3.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全市政府工作顾问聘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政府工作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定期向政府工作顾问通报市政府工作动态信息;
2.整理政府工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3.邀请政府工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
4.重大节庆期间,按市政府要求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向政府工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5.遵循回避制度,为政府工作顾问履行职责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6.对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7.建立政府工作顾问工作档案、诚信档案,并做好整理归卷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间所需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可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3.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4.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