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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

2012-04-08 12:54:5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98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同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在肇庆市信息中心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交换平台上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本办法所列负有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法律法规有关涉税义务规定的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义务,做好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及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信息。

  (三)教育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科技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的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名单、基金会成立或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信息。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

  (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海事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船舶登记信息。

  (十二)水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信息。

  (十三)外经贸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的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四)文广新部门应于备案后10日内提供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和文艺表演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六)审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十八)体育部门应于备案后10日内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十九) 统计调查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和每季度上级反馈数据后的第1个工作日提供GDP、CPI、PPI的相关数据。

  (二十)物价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城乡规划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二十二) 工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股权结构、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年检法定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企业年检信息。

  (二十三)质监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二十四)海关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二十六)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七)供电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

  (二十八)残联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二十九)供水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用水大户的用水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或依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工作机构,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涉税信息传递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并逐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实时传递。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中心要加强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交换平台的管理、维护,对涉税信息进行授权管理,加强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保障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联席会议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交换义务并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或者采集、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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