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对外签署协议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对外签署协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协议,包括省、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与外国地方政府或部门以及港澳台地区签署有关经贸、科技、旅游、体育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具有合同性质的除外),以下简称 “涉外协议”。
第三条 签署涉外协议要符合法律程序。
第四条 吉林省涉外协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外办”),是负责对涉外协议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涉外协议的签署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省内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与外国中央政府、外交部等政府部门建立正式合作机制;不得同外国签订有关社会科学、新闻、文化、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交流计划、协议,以及涉及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如确有必要在个别领域同外国签订合作计划、协议,须逐案报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涉外协议文本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涉外协议的起草和签署
第七条 涉外协议起草、协商和审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由省政府主办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中方草案,会签省外办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属于具体业务事项和执行计划等方面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一个范本会签省外办,经省政府同意后,如无重大原则变化,此类协议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定。
(二)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中方草案,必要时会签省外办;
涉及重大问题的涉外协议,主办部门应会签省外办等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
如拟签署的协议除涉及本部门主管业务外,还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地区等,应征求有关部门、地区意见后,会签省外办,报请省政府审定。
(三)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名义或部门名义签署涉外协议的有关管理工作,参照省有关做
法,由市 (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具体确定。
(四)协商涉外协议过程中,协议内容与获批草案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涉外协议文本经过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各方的授权代表在协议正式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涉外协议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集中统一管理涉外协议文本的范围包括:以省、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第十条 涉外协议文本集中统一管理办法。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送交省外办,由省外办定期集中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保管,副本留省外办;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由本部门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二)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自行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三)以市 (州)政府部门和县 (市、区)政府等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文本的管理办法,由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涉外协议文本的归档。
(一)涉外协议签署后,主办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文本等资料送交涉外协议主管部门。
(二)归档的涉外协议正本、副本等应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签字完备、文本完整。
(三)以外文签署的涉外协议,应将正文及译文一同归档。
(四)为确保涉外协议的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应对协议文本进行电子扫描,保存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涉外协议文本管理要求。
(一)涉外协议文本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外协议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类涉外协议完整、准确、安全,实现涉外协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二)涉外协议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将收存管理的涉外协议编辑成册,内部发行,以便查阅和监督。
(三)严格按照保密守则和涉外协议密级,做好文本的保密工作。
(四)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涉外协议丢失、损坏、不按规定移交或泄露涉外协议秘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涉外协议主管部门,须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