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川府函[2008]336号)、《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1]8号)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以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资助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活动;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投资补助、投资保障、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创业服务补助、创业项目资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
(一)在本市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二)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创业服务活动的创业服务机构;
(三)来本市创办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服务机构,是指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强,具备为企业提供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三)正在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应不低于3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德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三)项目须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三)企业规模执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并实施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补助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六章 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费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费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创业服务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创业服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
第八章 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创业项目资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九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发布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二)共同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共同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四)共同研究确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会,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五)共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根据补助资金评委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共同研究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补助资金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补助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补助资金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支持的项目,在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