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的渔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局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渔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域内渔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规定,对兴凯湖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渔船加锁、渔具入库,实行渔船与渔具分离。
第五条 保护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政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越境到俄方水域捕鱼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大兴凯湖渔业捕捞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生产作业船只长度不得超过12米,船宽不得超过2.5米,功率不得超过28马力。冬季生产作业车辆应当使用小型农用三轮车或者农用四轮车。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兴凯湖现有作业船只(车辆)和人员数量。冬季作业车辆数量不得超过明水期作业船只数量,每船(车)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在边境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身份证。专船(车)专人专用并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明水期大兴凯湖作业船只实行集中管理。捕鱼船只按照规定停放。生产单位要制定边境生产制度,落实责任制,责任人按照职责要求填写生产日志。
第十条 禁渔期前,对渔(边)民做好宣传教育。禁渔期开始后,做到人上岸,船(铁船)离水,船机分离,到指定地点集中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一条 龙王庙核心区和东北泡子核心区的河流及泡泽实行全面禁渔。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已违规发放的,要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发放机关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的;
(二)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域从事捕捞活动,以及使用禁用方法、禁用渔具或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四)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