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08〕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六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或者统规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被拆迁人选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补偿标准支付自行安置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办法规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新建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或者被拆迁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条 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二)房屋被拆迁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规划道路两厢不得安置。
(三)被拆迁人只能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统一规划及建筑设计要求统规新建。安置区内房屋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四)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5平方米。被拆迁人一人一处独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五)统规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基础串梁、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报建及办证等费用;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新建房屋产权证由户主自行办理;原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原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同等面积的发证费用。
(六)统规新建房屋必须按照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进行建设。安置面积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积与重建地实际面积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补助标准补偿或自行安置补助标准的60%补差。
(七)同一被拆迁人有多栋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能以其中一栋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其余的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项所称的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三)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的,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偿还的宅基地基础标高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可参照附表十一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城市规划区外2000元/人标准补助。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并可参照补偿总额的60%额外补偿(包括停产工资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应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二),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附表八、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见附表十二。
第十九条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除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合法收养、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迁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统规或异地新建标准补偿,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一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一
砖 混
1、主体结构
24㎝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850
7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61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46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4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二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二
砖 木
1、主体结构
24㎝眠墙;木屋架墙砖基础;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650
5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3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三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三
土 木
1、主体结构
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 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粉刷或刮瓷涂、顶面天棚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
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材质门窗齐全或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450
3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35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0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四
棚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四
棚 屋
1、主体结构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
地面硬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标准门窗。
4、水电及其他要求
水电设施齐全。
250
1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2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5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6、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五
非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五
砖混
1、主体结构
24㎝眠墙或18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8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7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六
非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四
砖木
1、主体结构
24㎝眠墙或18墙附50×50㎝砖柱,砖柱间距3.6m以上;压顶圈梁、木屋架、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4.5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6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45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按15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七
房 屋 折 旧 勘 估 表
房屋
已使用 结构
年限
耐用
房屋 年限
成新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60~80年
40~60年
30~50年
10~15年
十成
10年以内
8年以内
6年以内
4年以内
九成
11~16年
9~12年
7~10年
5~6年
八成
17~24年
13~18年
11~16年
7~9年
七成
25年以上
19年以上
17年以上
10年以上
附表八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项 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晒 坪
砼水泥坪
㎡
15
水泥坪
㎡
8
厚度不少于5cm,贴地砖每㎡增加5元
三合土坪
㎡
4-6
厚度不少于6cm
道 路
土路
㎡
4
限机耕道
砂卵石、炉碴、
碎石道路
㎡
10
表面平整压实
砼道路
㎡
30
厚度按10㎝计算,每增减1㎝增减10%
挡土墙护坡
片石干砌体
m3
60
片石浆砌体
m3
80
砖砌体
m3
150
围 墙
24眠墙
㎡
50
已包括基础,贴瓷片、砖墙加5元/㎡
24斗墙
㎡
40
同上
18墙
㎡
30
同上
土筑、土砖墙
㎡
20
同上
电杆线拆迁
水泥电杆
根
280
7m以上,包括杆上设施
水泥电杆
根
230
7m以下,包括杆上设施
室外照明线
m
8
双线,室外补偿
室外动力线
m
20
室外补偿
架电杆线
埋栽电杆线
根
200
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占用水田的增加200元,其余耕地的增加100元。
拉线柱
柱
100
同上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
项 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室外生活水管
m
5-8
排水涵管
暗砼池管
m
20
直径200mm以上,每增加100mm增加20元/m;室内不予补偿。
PVC管
m
10
铸铁管
m
20
直径100mm以上,每增加10mm增加5元/m;室内不予补偿。
井
(包括抽水设备、设施拆装)
砖石或水泥
预制机井
m
200
土 井
m
50
直径120cm以上,达不到要求减半,废弃水井不补偿
摇 井
口
500-800
钻探井
m
300
直径80cm以上,深度3m以上
水泥抹面
㎡
5
室外倒制件报废
钢 砼
m3
420
素 砼
m3
280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项 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棺木
付
200
搬运费
阴涵
m
15
洗衣台
块
60-100
洗脸瓷盆
个
50
砖、煤界基
m
1
瓦窑
个
1000-2000
废弃不补偿
石灰窖
个
1000-2000
废弃不补偿
沼气池
个
3000
每栋房屋限补一个
煤气
表
个
3000
含开户、安装费
红薯窖
个
70
大灶
个
50
鸡鸭灶、小灶
个
20
土方
m3
8
材料转运
车
100
简易工棚
㎡
20-30
迁坟
土坟
冢
1000
无棺按50%补偿
砖石坟
1200
砖砼坟
1500
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花木)补偿标准(四)
项 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桂花树
小
株
2
高不足1.5m
中
株
20
高1.5 m -3m
大
株
100-200
高3m以上,胸径在5cm以上
松柏
小
株
2
高不足1.5m
中
株
20
高1.5 m -3m
大
株
80
高3m以上
雪松
小
株
5
高不足1.5m
中
株
20
高1.5 m -3m
大
株
100-200
高3m以上,胸径在5cm以上
茶叶
小
蔸
2
中
蔸
6
大
蔸
10
油茶
小
株
2
成片按面积计算
中
株
20
大
株
50
芭蕉
蔸
30
美人蕉
蔸
10
月季花
株
3
所有盆栽花药不予补偿
菊花
株
2
兰草
株
0.3
成片苗圃
㎡
5
广玉兰
小
株
5
中
株
20
大
株
200
高3m以上,胸径5㎝以上
铁树
小
株
5
中
株
50
大
株
100
其他花木
小
株
1
大
株
2
山胡椒树
小
株
1
大
株
10
其他乔木
小
株
2
中
株
5
大
株
8
楠竹
根
2
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五)
名称
标准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桔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株
5
1、盛产期果树指年产量在300斤以上的。
2、未挂果的果木只补移栽费1-2元/株。
3、0.5m以下幼苗不予补偿。
一般果树
株
80
盛产期果树
株
120
梨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株
5
一般果树
株
60
盛产期果树
株
100
桃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株
5
一般果树
株
60
盛产期果树
株
100
枣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株
5
一般果树
株
40
盛产期果树
株
80
杨梅树
开始结果
株
20
一般果树
株
200
盛产期果树
株
600
葡萄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株
5
一般果树
株
20
盛产期果树
株
100
棕树
小棕
株
1
中棕
株
15
大棕
株
30
漆树
开始刮漆
株
15-20
其他果树
开始结果或老龄树
株
5
一般果树
株
20-30
盛产期果树
株
40-80
说明: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设施(包括炉灶、非固定猪食槽、活动水泥板、活动谷仓等)
均不予补偿。
2、表内项目,如残缺不齐,长期闲置不用者,按表内标准折价或不予补偿。
3、房前屋后的排水设施,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
屋的补偿单价上,不再另行补偿。
4、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80%予以补偿。
5、被征收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附表九
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 明
组合灶台
组
500
1、包含材料及拆、装费用在内。
2、能移动的不予补偿。
3、组合灶台内有热水灶的,增加500元/组。
钢筋水塔
m3
200
座便器
个
100
嵌入式壁柜
个
35
浴缸
个
150
电话机移装
台
200
1、价格有调整的,按调整的价格执行。
2、包含材料及拆、装费在内。
宽带移装
户
200
有线电视移装
户
200
煤、电热水器移装
台
150
窗式空调移装
台
100
分体式空调移装
台
250
柜式空调移装
台
300
卫星电视接收器移装
个
200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台
300
不锈钢水塔
台
200
附表十
自行安置补助标准
自行安置补助
(元/㎡)
说 明
2000
1、 拆迁房屋自行安置补助按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10㎡。
2、 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按90﹪,新化县按85%执行。
附表十一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建宅基地用地标准
新建宅基地
占用地类
新建宅基地用地面积
标准 ㎡/户
说 明
耕地
130
荒山
210
其他土地
180
指除耕地和荒山、宅基地、石山外的其他地类。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建宅基地水源、电源
道路、超深基础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 明
水源
户
800-1500
1、可一次性包干补偿,统一安排的不另补偿。
2、户是指按规定标准安排新建宅基地的实际个数。
电源
户
300-500
同上
道路
户
1000-3000
同上
砖基础(含土方)
m3
150
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基础部分按此标准补偿。
混凝土(含土方)
m3
240
毛石基础
m3
80
附表十二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按照本办法标准的90﹪,新化县按照本办法标准的85﹪执行。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没有封闭的有柱的檐廊、有七字挑(十字挑)的无柱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50﹪补偿;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按其投影面积补偿,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面积计算,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标准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基地的平整、按结构要求的砖、石、柱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房屋的墙、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超越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同结构最高装饰标准计算,不再另行计价补偿。实行统规(异地)新建的补偿价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新建地等拆迁转运所需的一切费用。
6、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见附表七)。
7、本办法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类,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和所属类别按货币补偿安置或统规(异地)新建补偿价计算金额,不得越类、越折旧比例计算补偿。
8、凡按货币补偿安置了的房屋及装(修)饰归征收单位所有。
9、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房屋的屋面或隔热层前后经墙(柱)平均高度达到0.5米的,按同类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计算,高度每增减10㎝,增减1%。
10、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只参照同类结构统规(异地)新建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其装(修)饰不予补偿。高度2.2米以下的,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11、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增加10-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