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到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四)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现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现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现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4.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或没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户籍、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
(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复核;
(三)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关实施主体负责配售。
第七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轮候。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则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公租房户型配租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
第九条 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配售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三)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第十条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价格按房屋建设成本计取,并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