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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2011-12-02 11:18:2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01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防城港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但长期跟随户籍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六条 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凭《老年人优待证》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第七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八条 老年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防城港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须设有让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专设的候车室。
第十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对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满90周岁以上非领退休金人员高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99周岁以下(含99周岁)老年人每月生活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月补贴300元,经费来源按市、县(区、市)财政各50%比例分担。
五保供养对象除享受相关供养标准外,对符合高龄补助条件的,同样享受相应的补助。
第十二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五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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