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2011-12-02 10:09:2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7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是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每年聘用一次。聘用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本人申请或市政府决定,不再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因不履行职责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解聘,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具体聘用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聘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制,加盖铜川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为市政府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市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二)为市政府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对市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八)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通过下列方式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一)参加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专题会议,就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应提出书面咨询或者论证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顾问组成员会议,就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事务等向市政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服务;
(五)对某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或直接参与调研、起草工作;
(六)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七)为市政府领导讲授法律知识;
(八)按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市政府相关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二)保守国家机密,不泄露政府决策意见和相关信息;
(三)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应遵守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四)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一般应由2人以上独立操作,分别提出咨询意见,以避免片面性;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给予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每人每年5000元工作补贴,给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