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考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执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8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网站评测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并认真开展工作2分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书样本2分
12分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执行情况3分
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20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2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开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3分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10分
服务“窗口”建设情况
建立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2分
实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导视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
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市、县长信箱或电话3分
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页、专栏4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政府网站开设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5分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3分
20分
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情况2分
办理有关事务的条件、标准、办结时限等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体条款的公开情况2分
各部门制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2分
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10分
总分100分
附件2: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4分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14分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3分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3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
编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5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完整、准确10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产生的规范性文件5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办理业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结时限等内容5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在部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的页面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10分
按时向本级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情况10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开通并规范公开电话或电子邮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完善设施,搞好便民服务2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及时办理1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5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社会评议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分1分
总分100分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失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区、市、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追究。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区、市、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七)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九)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进行公开的;
(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