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政府自身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连部、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部门、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完整,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