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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2011-11-03 16:50:1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75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
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
   (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负责办理:
   (一)组织或协助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完成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消防审查;
   (四)协助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
   (六)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十)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 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环评批复、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等审批手续。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六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经批准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代建中心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第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中心向市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在接到决算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给代建中心,代建中心按工程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在建阶段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80%;审计结束后付款至95%,保修期期满,付清余款。市财政投资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市重点工程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核拨。
    代建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组成的,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财政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工程款,并进行资金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用从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中单独列支,包括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并按进度拨付代建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一)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中心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中心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二)代建中心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中心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派驻专门人员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监察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依据代建范围制定严格、闭合的代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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