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08〕3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市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使广大老年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
(二)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条 建立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其来源由财政补贴、其它收入及其利息组成。
第四条 具有10年及以上市区户籍(且申请补贴时的户籍需连续满5年及以上)、年满7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农村养老保险除外),可申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标准为: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享受待遇;2008年7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六条 越城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措、资金专户管理、保值增值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提供城乡老年居民生活情况等工作;
相关金融单位配合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宣传、组织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