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因为仲裁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没有对争议的管辖权,仲裁裁决没有根据,仲裁裁决当然也就不能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协议未写明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裁决。另外,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仲裁机构也无权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依法成立并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工作,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如果违反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机构只有认定事实准确,才能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如果依据的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准确认定事实,所出的裁决就可能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时应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将作出错误裁决。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仲裁员是案件的裁决者,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在裁决时责任重大。如有上述违反法律的行为,就会影响裁决的公正。对这类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除此之外,法律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法的司法监督权,即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裁定不予执行。对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上,需要明确下面几个问题:
(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的审查须组成合议庭进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才能确定不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不主动进行审查,而须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以审查。
(三)裁定书均应向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送达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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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林|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