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谁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编辑:
刘林林|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