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