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08-05-24 19:31:5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1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