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规范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入园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入园项目质量,确保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内土地均由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入园进行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园区内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园区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园区土地开发利用遵循集约用地、高效配置的原则,做到供给引导需求,布局结构合理,管理用地有序。
第二章 土地使用要求
第七条 项目入园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园区的产业导向及产业规划布局;
(二)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
(四)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五)在园区登记注册法人企业,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项目入园申请用地,应坚持“主导产业优先、大规模企业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入园要合理分区布局,尽可能将同类企业或具有产前、产后相关联的企业布置在同一区域内,形成产业集群,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项目入园用地实行指标控制。根据行业分类,严格执行《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入园要严格按照管委会审核同意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用地界线占用土地。
企业地块靠主干道一侧,建筑后退红线8米;靠近次干道或支路一侧,建筑后退红线6米;交通路和环城西路两侧建筑各后退12米。
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要以绿化为主,由管委会统一规划,企业实施绿化和管护。
第十二条 凡入园企业,经综合评审,签订入园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否则,不得申请用地。
第三章 土地开发与利用
第十三条 园区内建设用地,由管委会统一管理使用。具体由园区国土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园区内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园区内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按程序供地。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由管委会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一次性征收到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储备后,由管委会按规划分期分批开发和建设使用。
第十八条 拟征土地由园区国土分局依法组织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由管委会通过国土分局专户发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由管委会结合园区实际,参照《定西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价办法》制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上建(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按照国家、省、市、园区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凡征地告知后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园区土地由管委会本着分片开发、分区建设、滚动发展的原则,在供地前做到“六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有线电视畅通和土地平整)。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入园协议书》申请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园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中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均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园区内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由园区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支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优惠政策遵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定政发〔2009〕89号)文件,《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加快工业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市委办发〔2009〕65号)及《入园协议书》执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固定资产投入没有到位或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不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和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分别按征地价款的3%和5%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有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没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