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卫规〔2008〕2号
各区文化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医疗卫生违法行为,保障医疗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二)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如河豚鱼、果子狸等。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查处的违法餐饮经营单位的数量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每举报一个违法经营单位奖励1000元,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密码)、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录入《举报受理表》。
第五条 举报案件的经办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在《举报受理表》里填写调查情况反馈,提出奖励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举报人凭在《举报受理表》里留下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码领取奖金,在领取举报奖金时,应按要求填写《举报费领取登记表》。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