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第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农贸市场应配置符合环卫清运车辆技术要求的密闭式、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并方便作业及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各投放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投放。
第八条 提倡使用环保可降解垃圾袋。
第九条 禁止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第十条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必须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清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收集、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垃圾清运费收取应由单位或集体组织按规定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没有单位或组织的自治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门面商户由经营者向市环卫管理缴纳清运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人个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