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各直属党总支:
为进一步完善党内生活制度,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自治区近期下发的新党发〔2007〕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借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做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特制定了《克拉玛依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委员会
2008年2月19日
克拉玛依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并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各区委,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各直属党总支。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至次年3月期间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加开民主生活会的,须书面报经市、油田党委组织部同意。会议日期和主题,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制定方案,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征求意见、对照检查,交心谈心、沟通思想,撰写发言材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提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单位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确定。应提前制定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会期及会前准备情况等,应提前10天向市、油田纪委和市、油田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学习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学习内容,印发与会人员,认真组织学习。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每个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自学有关内容,并用一定时间集中学习重点篇目。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第九条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针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单位干部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和主题。
第十一条 要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找准领导班子及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分别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市、油田纪委和市、油田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谈心,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化解矛盾,互相帮助,加强团结。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所分管或联点的下属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中存在的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或本级班子主要领导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早沟通,提出整改意见或解决措施。
第六章 撰写发言提纲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上级党组织所“点”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人出差在外,未能参加学习、征求意见等环节的,由领导班子向其反馈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群众意见,本人按要求撰写发言材料。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材料的问题,可以另写单行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
第七章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紧扣主题,联系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实效性,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会、总结会、赞颂会。
第二十一条 对照检查一般按照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班子其他成员的顺序逐个进行。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首先由发言的同志对照检查、自我批评,然后由其他同志批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具体深入。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严格把握党的政策。要打破情面,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克服好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无限上纲。做到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纠缠细枝末节,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严于律己,襟怀坦白,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要努力做到内容实、剖析深,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要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坚决克服和纠正就事论事、敷衍了事或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做法。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或轻描淡写;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能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根据纪律规定对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材料,并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八章 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问题,分别转交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条 实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本单位干部群众通报,上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第三十一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严肃党的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擅自扩散有关民主生活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九章 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章 材料处置
第三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上报材料和材料的立卷存档。立卷存档的材料要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个人发言提纲、梳理后的群众意见及整改方案报市、油田纪委和市、油田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区委,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各直属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三十八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谈心,沟通思想,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民主生活会上,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互相开展批评。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五)对有违纪问题,本人不自查的班子成员,代表班子及时指出,并进行批评教育。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了解情况但不指出、不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其领导责任。
(六)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做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负责落实,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九条 市、油田党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油田公司副总经理,每年要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1个以上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市、油田纪委,市、油田党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要参加2个以上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以市、油田党委组织部为主,市、油田纪委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履行好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油田纪委,市、油田党委组织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单位和部门进行指导。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派人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中要加强指导,会后要及时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对无故不召开或未经同意不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要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市、油田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形成综合报告向市、油田党委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属有关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及时向市直机关党工委通报会议情况,市直机关党工委要将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五条 各区、各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中共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克油党组〔2006〕41号文件中《克拉玛依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