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农通〔2008〕17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办),光明新区经发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制售假冒伪劣农资;
(二)制售毒鼠强;
(三)非法毁林种养;
(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五)无合法有效证件经营农资;
(六)其他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内容清楚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重要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部分重要证据,未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6%(一级举报)、5%(二级举报)、4%(三级举报)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6%(一级举报)、0.05%(二级举报)、0.04%(三级举报)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3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案件受理部门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有2人经手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