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命名首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决定
法〔2010〕41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不断加强文化建设,精心培育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院文化,为推动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有效措施和新鲜经验,树立法院文化建设的标杆和榜样,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新高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40个法院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希望这些法院继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学习活动,进一步推进全国法院文化建设。要认真按照推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准确理解和定位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大力拓展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主题实践活动,确保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通过持之以恒地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尤其是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着力培育和塑造广大法院干警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
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名单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西青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
芮城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南京军区福建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