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投资港城 > 优惠政策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0-06-02 15:27:22   出处:市政府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33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沿海开发步伐,推进金融产业跨越发展,推动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产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金融产业规划发展

  (一)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发展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配套产业。到2015年,初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要素集聚能力显著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实力显著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

  (二)加快构建完善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形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到2012年,存款余额达1800亿,贷款余额达1600亿,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形成活跃的资本市场融资局面。新培育和引进国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10家以上,新增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20家以上。

  (三)编制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引领全市金融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明确金融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序时进度,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增强金融业的集聚和辐射能力,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苏北、鲁南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牵头制订,银监局配合。资本市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金融办)牵头制订。

  二、实施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四)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设在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村镇银行),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一级分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二级分行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对在工业园区新设立营业网点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

  (五)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包括地区总部)设在我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1%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六)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足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七)对新组建或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商业设施除外);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该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等业务过程中,免收应交纳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过户交易费。

  (八)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对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非自用房地产,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报批后,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九)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现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等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财政、税务、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十)坚持依法行政,优化金融发展软环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以扶持发展为主,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审慎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不得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

  (十一)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海域使用权融资、船舶抵押融资、水域滩涂使用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搭桥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支持银行设立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人行牵头制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船舶抵押融资、海域使用权质押融资等多项具体的实施办法,金融办配合。

  (十二)建立投融资信息发布制度,编制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信息、重点行业投资状况、企业重点融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有关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企业、投融资平台、担保机构的沟通合作。尝试搭建一个长期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有形平台“金融超市”(金融服务日),构建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由金融办负责建立连云港金融网,定期发布融资信息。由中小企业局牵头筹建“金融超市”。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

  (十三)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地位,营造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参照市管国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假、体检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

  (十四)对新组建或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评定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予以优先办理。及时办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十五)加快引进急需金融专业人才。新引进的金融专业人才参照《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连发〔2009〕18号)执行。金融机构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35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给予3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的金融专业人才优先享受人才安置房优惠政策。

  (十六)对新组建或引进金融机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市政府设立金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在全国或省内先试先行、切实为企业融资和金融机构解决问题、为我市金融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订,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和银监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抵押贷款融资负担

  (十七)实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通用共享制度。人行负责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通过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实际收费低的评估机构。对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银行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

  (十八)降低房地产中介评估收费标准。评估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省定标准的30%执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的,按现行省定标准20%执行。

  (十九)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标准。房管部门对企业非住宅抵押登记按每件300元收费;国土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登记按现行省定标准的50%收费,最高每宗土地抵押登记收费不超过2000元。

  (二十)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二十一)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房管和国土部门要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二)坚持评估自愿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市场拍卖确认价值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对其评估。

  六、大力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二十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全市农村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信贷体制和融资机制,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支农实力。到2012年,初步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各乡镇业务的全覆盖。

  (二十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新增网点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不具备设置网点的地区试办“流动银行”、“自助银行”,在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办公楼内设立服务点,定时为农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二十五)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到2012年,四县都要成立一家以上村镇银行,各县区分别成立3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由所在地财政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在乡镇设立的分支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

  (二十六)切实加大财政性资金对直接服务“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凡是涉农部分财政性、政策性资金,除省以上规定存在指定银行的专项资金外,必须全部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调拨资金和专项存储。主要包括:乡级粮食直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新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教师代发工资、农村低保优扶对象资金、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

  (二十七)逐步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坚持分类、分批处置的原则,用3年时间逐步化解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债务,政府每年从新增财力中拿出10%,列入年度预算逐年清偿该项债务;属于公益性的负债,可采取以优质土地资产置换或整体“打包”等方式予以解决,并对处置涉及的税费予以优惠;属于投资办企业的债务,实行股权转让回收投资清偿或随股权变更转移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自身化解因其他历史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对完成当年化解任务的由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八)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根据时节、农户信用度和贷款用途的不同,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和延长期限。积极开发“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创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创新“三农”贷款担保方式,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权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均可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尝试农民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由人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就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贷款主体、贷款流程、债权实现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便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七、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二十九)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力争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5家,培育拟上市企业10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格界定、申报程序、材料证明,金融办制订实施细则。

  (三十)鼓励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继续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支持、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发改委、经信委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

  (三十一)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利润调整、产权变更而增加的税收和各项行政性收费进一步优惠。对拟上市企业因审计对以前年度帐务调整增加利润等原因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规范重组过程中,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全部免收。

  (三十二)加大拟上市企业奖励力度。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20万元补贴;上市完成后按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继续给予奖励。

  八、积极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十三)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人行、银监、经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质监、药监、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环保、卫生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整合,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到2012年建成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最大程度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由经信委牵头制订实施意见,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继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构建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人行、银监局、金融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和办法。到2012年,我市确保成功创建金融生态城市,东海县和赣榆县建成金融生态示范县,灌云县和灌南县建成金融生态达标县。对创建效果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金融生态达标县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十五)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金融环境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生态,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操作的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十六)制定考核激励机制。制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增加信贷投放,拓展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对于新增贷款投放较多、贷款增长率较快、工业贷款增长较多、金融服务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细则由金融办制订,人行、银监局配合。制定对各县区政府金融工作的考核机制,对重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县区进行奖励。考核办法由金融办制订。

  (三十七)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制订规范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优级担保公司的合作。组建再担保公司,通过为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扩大各级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度。具体实施意见由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订。金融办负责再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

  九、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组织领导

  (三十八)建立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工商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银行、东方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业协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持政银企沟通,协调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十九)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协调机构,强化县区金融办职能,配备4名以上专职金融工作人员,加强本地的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我市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十)统筹设立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本意见中各类财政性补贴、奖励资金以及整合现有的企业上市、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统筹安排。本意见中的奖励补助资金不包括省补资金,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负担,纳税级次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安排,纳税级次在县里的由县财政安排,纳税级次在区里的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安排。

  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牵头制订本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