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司〔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法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
(二)外地律师机构及其律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挂牌执业的;
(三)不具备公证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名义非法执业的;
(四)未经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奖励300元,举报对象为机构的奖励500元;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奖励金可适当提高。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向本部门举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后,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本部门的举报受理与奖励案件查处的协调、案件的移送由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受理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奖励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金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