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质监〔2008〕25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
(二)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未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三)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或者超范围保养的;
(四)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气体充装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充装过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的;
(五)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六)使用单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进行告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三)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无证充装气体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充装过期未检或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奖励金额为200元;
(五)举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六)举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300元;
(七)举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立案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立案查处的,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经审批后,由局财务机构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