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一、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府〔1998〕38号);
二、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东府办〔1998〕81号);
三、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1〕85号);
四、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1995〕72号);
五、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2〕69号);
六、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4〕30号);
七、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82号);
八、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35号);
九、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东府〔2003〕60号);
十、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东府〔2005〕41号);
十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的试行办法(东府〔1995〕93号);
十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东府〔1997〕30号);
十三、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府令第52号);
十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5〕166号);
十五、东莞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东府〔1989〕41号);
十六、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
十七、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东府办〔2002〕43号);
十八、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购买商品房办理入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1992〕75号);
十九、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4〕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