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清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清雪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清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社会力量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威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权限内主要道路机动车道的清雪工作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应急清雪工作;
(二)环翠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划分各自辖区内的清雪工作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清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区内道路、门前三包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清雪工作;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门前和院内的清雪工作;
(五)飞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公路、铁路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六)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七)市场摊区的积雪,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八)公共汽车始发站、终点站、停车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九)拆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道路的积雪,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清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1月上旬之前做好充分的清雪准备工作。清雪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清雪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清雪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清雪工作,并接受城市清雪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完成清雪任务。白天降雪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随时清除;夜间降雪的,对主要道路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随时清除。雪停后,对主要道路和广场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在24小时内清除;对其他路段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在36小时内清除。
第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雪应当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使用融雪剂清雪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和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雪。
第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使用机械设备清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对主要道路和广场上的积雪及带有融雪剂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对街巷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或树根下。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交通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清雪任务。有偿代清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拒不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履行清雪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专业队伍代为其清除,清雪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清雪工作中应当积极疏导交通,保障清雪作业车辆和公共汽车通行,并配合城市清雪管理单位调动社会车辆,搞好清雪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专业清雪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倾倒积雪为由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威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倾倒积雪为由随意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除卫生责任区内的积雪,导致未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清雪工作中行动迅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所辖区域由环翠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清雪工作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