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学和集中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专题法制讲座每年1次。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的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予以配合;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等事项。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