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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找朋友借钱也有法律“讲究”

2010-03-26 14:38:2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279

生活中,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是碍于面子,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就是当事人给打了欠条,多数人也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当面写得明明白白,等真正出现纠纷,弄不好双方反目成仇,不仅失财连几十年的交情也给赔上了。为帮读者避免借贷纠纷,防范借贷风险,特选几个典型案例以身说法。

说法一: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例]陈墨与毕成是好朋友,去年“五一”,陈墨在电话里向毕成询问:“我借的5000元钱什么时候还?”毕成说:“我不欠钱,我是替杨军借钱,我没有义务还钱。”陈墨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毕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陈墨的诉讼请求。

点评:生活中,由于好面子,朋友借钱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本案中,陈墨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毕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陈墨以录音证明同毕成之间的贷款事实存在,但拿不出书面协议,故法院不予认可。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有必要的。

相关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说法二: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例]去年4月15日,胡军向马小虎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算,胡军应在今年4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他却一直未偿还本金和利息。马小虎一气之下将胡军告上法庭,法院判胡军返还借款,利息在供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点评: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就是利息。本案中,胡军与马小虎双方约定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明显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等量齐观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等量齐观,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说法三:写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万元整。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两家关系一直很好,碍于情面就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来孙某一直以手头紧没钱为由拖欠不还款,无奈之下,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外,一定要约定明确。孙某当时碍于面子,没在借据上写明利息,因此法院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说法四: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例]赵沈与郑强是好朋友。今年“五一”,两人同去外地旅游时到某宾馆赌博,郑强输完自己带的钱后,还想赢回来,就向赵沈分3次借了3万元,结果又输了个精光。后来赵沈多次向郑强催讨,郑强无钱归还,便写了欠条一张,约定10天内归还,可一直没有还。赵沈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强归还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结果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点评: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赵沈借款给郑强进行赌博,明知郑强参赌输钱,仍借款给其继续赌博,双方的行为均属非法,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但第90条也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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