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夏频道3月24日电(刘国华)近日,在中卫中院办案法官的调解下,三被告与原告李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数额巨大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7年,被告高某某及其子经营中宁县余丁乡宏达煤业公司洗煤厂,高某某系该厂法定代表人,其长子系中宁县余丁乡煤矿二号井负责人,次子也是洗煤厂股东。原告李某某得知三被告欲出让煤矿二号井、宏达煤业洗煤厂资产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时,便将此信息告知了欲经营煤矿的黄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子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如果三被告与黄某某交易成功,将支付李某某中介费100万元。随后,双方进行磋商,最终三被告与黄某某以1320万元的价格达成了煤矿、洗煤厂转让协议。黄某某受让后向三被告支付了部分转让费,并向中宁县余丁乡政府缴纳了管理费。随后,李某某要求三被告支付承诺的居间报酬100万元,但遭到三被告拒绝,在多次催要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中卫中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之间的争议也不大,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于是,承办法官分别找到原、被告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分歧所在。原告表示100万元的中介费并不是一分都不能少,而三被告认为他们也有困难,虽然煤矿已交易成功,但款项并未全部支付,再加上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但并不是不给原告李某某支付中介费。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给双方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三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60万元居间报酬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