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外出买烟,不料却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上述行为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贾某系泰州某公司职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原告之父贾某,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贾某的受伤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