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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子宫伤及膀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10-03-26 14:00:4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856

医院在给患者做子宫切除手术时,不慎“株连”膀胱。828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037.97元。

2001525日,高某因病前往济源市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同年529日,该医院为高某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此后,高某时常感觉排尿后下腹部疼痛,遂到当地卫生院等医疗单位看病,均认为是手术感染。20061225日,济源市中医院诊断高某为膀胱结石,手术中发现高某的膀胱以前曾被切开过并缝过两针。经鉴定,高某构成10级伤残。20071218日,济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高某医疗争议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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