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100元。
2008年10月25日,徐某驾驶登记为周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另,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参加当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由被告周某在相应的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对于超过无责任限额部分,应由原告自负。(贺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