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