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字〔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工程建设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不在岗而委托他人冒名代行职责的,或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取得执业资格的;
(八)变造、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第三条 实行举报分级制度。根据举报者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两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符合。
举报奖励级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1%(一级举报)、0.5%(二级举报)给予奖励,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1000元;对违法行为未作罚款处理但给予其他方式的行政处罚的,一级举报奖励400元,二级举报奖励2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接受、处理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实施对举报有功者的奖励。发现所举报的建设项目不属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举报奖励金,代领人应当签名。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