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贸工酒字〔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酒类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无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生产、批发业务的;
(二)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
(三)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
(四)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不向采购方签发《酒类流通随附单》或零售企业不向供货商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300元;
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500元;
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100元;
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100元。
第四条 接到举报后,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举报范围,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录入《举报登记表》。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提出奖励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应当签名。
举报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举报奖励金,代领人应当签名。
第七条 本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励金发放情况,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83799101,83799102。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