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杭府法审告[2009]2号
杭州市档案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档发〔2008〕73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杭档发〔2008〕73号
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
《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杭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档案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裁量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适用本意见。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按附发的《杭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处罚是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阻挠、抗拒执法的;
(四)违法数额巨大且难以补救的;
(五)其它应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适中的原则。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实施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罚款。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原则。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数者兼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以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度的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它一律要采取复式证据,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处室负责人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
(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对违法行为拟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包括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部门的,还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律界限较模糊的涉嫌违法行为和特别重大案件,还应邀请上级法制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行风监督员参加。
(三)集体研究结果应形成《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由参加人员签字。未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案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作出会审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杭州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通过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依法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依法调查的档案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标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说明理由。
核审机构(人员)对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杭州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机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二OO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http://www.hangzhoufz.gov.cn/fzb/gfxwjba/200901081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