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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009-04-21 15:55:5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92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蚌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市中心支行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商业银行、农发行蚌埠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均可向各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
    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
    2.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五年;
    3.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专利项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确认;
    5.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借款人:
    1.原则上经营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
    2.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通过工商部门年检。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5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但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依规定浮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征询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即可持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就签订借款合同事宜与金融机构进行磋商。
    专利评估机构,经协商可以由借款人委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委托,还可以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委托。专利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自借款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的;
    (二)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剩余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上存在其它纠纷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并严格按照规程做好“三查”及贷款收回后的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应当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等。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经常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
    笫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就质押专利权优先受偿。
    笫十八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对于在合同期内及时还款的企业,以该专利权质押申请二次贷款时,金融机构可根据首次贷款专利评估报告以适当的额度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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