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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009-01-24 21:45:4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25

威政发〔2008〕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充分保障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不得因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制订规范,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和标准,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诈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幅度内将罚款数额划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罚款。
  对当事人处以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下限实施;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对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
  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超越本机关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案卷中收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向上级执法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不服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判断行政处罚适当性的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责任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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