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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2009-01-23 16:44:0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69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增强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就业的公平,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公正地选用人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贯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落实“凡进必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工勤人员的招聘,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经资格审查后,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成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对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市、县(区)联考。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顺向流动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通过其他方法选拔任用或考核选调人员以外,高校大中专及相应学历毕业生、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流动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的、在各类企业工作和未就业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临时人员,须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全国,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遵纪守法;

 

 

㈢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㈤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㈥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除前款规定外,应聘人员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要求:

 

 

㈠中专及相应学历,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下;

 

 

㈡大专、本科学历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㈢硕士、博士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除前款规定外,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急需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岐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审核编制;

 

 

㈡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㈢发布招聘信息;

 

 

㈣报名与资格审查;

 

 

㈤考试、体检、考核;

 

 

㈥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㈦公示招聘结果;

 

 

㈧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急需招聘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根据单位需要,可以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并适当简化有关程序,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招聘,但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招聘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到全国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人才,但必须执行本办法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采取前两款招聘方式的,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审核编制、招聘计划、信息发布、

 

 

招聘方案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拟招聘岗位的编制,拟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时间和岗位设置要求等内容。

 

 

县(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拟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专业、年龄、学历、职称、人数、时间、范围和办法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电视、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后,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在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九条  报考同一岗位,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5∶1。达不到该比例的,应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3∶1。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专业或技能较强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增加专业测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原则上先进行笔试再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专业或技能较强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先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二十二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和招聘岗位所涉及的专业知识。

 

 

笔试命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承办。笔试命题和阅卷一律在市外进行。笔试的考务工作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的试题应严格保密。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生原则上不允许查阅试卷。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应在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组织招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监察部门同意后,由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共同查阅。查阅试卷只复核试卷累加分数的正误,不更改评卷人员的评判结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在面试或专业测试之前进行的招聘岗位,按参加面试或专业测试的人数与招聘岗位之比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同入闱。低于3∶1比例的,原则上应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取消或递减该岗位的招聘名额。特殊情况,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

 

 

面试或专业测试在笔试之前进行的招聘岗位,按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岗位之比3∶1的比例,根据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同入闱。低于3∶1比例的,原则上应根据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和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取消或递减该岗位的招聘名额。特殊情况,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进行笔试。

 

 

第二十五条  笔试在面试或专业测试之前进行的招聘岗位,取得专业测试或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放弃面试或专业测试所产生的空缺,不进行替补。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的面试或专业测试工作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教师、医护或特殊岗位的面试或专业测试,在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可委托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面试或专业测试方案须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业性较强岗位的考评组成员原则上异地聘请,从聘请所在地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岗位,考评组成员可异地聘请也可从市内已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八条  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在考试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岗位,笔试与面试成绩为7∶3;增加专业测试的岗位,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为5∶2∶3。

 

 

招聘单位因岗位专业特殊,要求调整笔试、面试、专业测试在考试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的,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专业测试、面试、笔试的分数高低,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所产生的空缺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在国家未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行业已制定体检标准的,可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但必须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向社会公告。

 

 

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招聘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的当天提出复检申请,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现实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报考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体检费根据体检项目,按体检医院的收费标准由体检医院向应聘人员收取。

 

 


 

 


第五章  聘用与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在招聘计划内确定拟聘人员,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招聘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实行补录或调剂聘用。

 

 

第三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政府网站或人事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三十七条  急需招聘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如符合《新余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余发〔2008〕13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条件,正式聘用后,可享受《新余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住房、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受聘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㈡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㈢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员、招聘人员和招聘工作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㈡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㈢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人员的;

 

 

㈣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㈠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是指: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官、退役运动员、援疆(藏)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

 

 

㈡短缺专业人才指:二次以上(含二次)面向社会发布了招考信息,且降低过报名条件,但报名人数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专业人才;

 

 

㈢特殊专业人才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优秀演员(舞蹈、声乐、曲艺)、编导、采编、优秀主持人等特殊专业人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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