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局综〔2008〕9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厦门市教育局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
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院校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以院校为单位设评审工作组负责本校评审工作。各评审工作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工作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各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项情形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项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