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08]34号-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4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
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