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2008-08-27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交易团审核和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 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五条 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 交易团于每年3月20日(春交会)或9月20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品牌展区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
第二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认定标准: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未按广交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六)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中的以下情况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视同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即日起封闭违规展位和违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其他展位,所有展品撤出展馆。
(二)没收相关参展证件。
(三)取消从当届起连续十届在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记入违规名单。如果一企业在两个及以上展区违规转让或转租(买)展位,取消其从当届起连续20届的相关展区参展资格。
(四)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第十六条 对违规参展企业负有组展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予以通报批评。
(二)从下届广交会起扣减违规参展企业所属交易团等量展位数。
第三章 违规使用展位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广交会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
第十八条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购买方主动举报,提供展位倒卖证据并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有关展位由主动举报方使用,重制展位楣板并办理相关参展证件。
下届广交会,主动举报的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购买方可按管辖关系向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如符合参展资质标准,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十九条 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第三方,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且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可按管辖关系于下届广交会向其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其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二十条 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的交易团,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展位数量。
第二十一条 主动举报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交易团,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自下届广交会起按查实的展位数增加其展位数量,由其按相关办法安排本团合格企业参展。
第四章 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查处收回的展位从下届广交会起,按照以下办法安排,安排结果至下一次重新分配各交易团展位总量前有效:
(一)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
(二)各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请;商务部按有关方法将收回展位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展位分配给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二十三条 查处收回展位符合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情况的,按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