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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

2008-08-28 13:30:3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03

关于印发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遗体捐献者的无私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市政府在镇海大同公墓建立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以下简称纪念陵园)。
        第二条 纪念陵园用于永久纪念为宁波市医学教学、科研,自愿、无偿捐献遗体或角膜(眼球)的志愿捐献者。
        第三条 镇海区大同公墓总管理处为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单位,负责陵园的日常管理、清洁、维护和镌刻工作。
        第四条 凡已实现遗体或角膜(眼球)捐献的志愿者,由纪念陵园管理单位在纪念碑上为其镌刻姓名、生卒年限等内容,并留遗照永存。
        纪念陵园不保存捐献者的骨灰和遗物。
        第五条 纪念陵园供志愿捐献者亲属、志愿者及社会公众缅怀、凭吊、追思,以及社会各界举行相关纪念、宣传、教育活动。纪念陵园管理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严禁在纪念陵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捐献者实现遗体或角膜(眼球)捐献后,其执行人凭市红十字会发放的遗体捐献纪念证或角膜(眼球)捐献纪念证和捐献者姓名、生卒时间、照片等相关资料到陵园办理入园手续,陵园管理单位经核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和镌刻。
        第七条 《条例》实施以前已实现捐献的,凭捐献证及相关资料也可入园纪念。
        第八条 宁波市红十字会授予纪念陵园“宁波市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可在纪念陵园设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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