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包括《理货英语》、《理货基础理论》二个科目,专业考试科目为《理货业务》。
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均合格后,方可获得《理货师证书》。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各为2个小时。
第四条 过渡期内,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见附表)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1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
第五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举行。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地域分布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考场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达到国家级考试考场的要求。
第七条 资格考试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织阅卷。各科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 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登陆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查询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运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附表:
专 业 对 照 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
本专业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与外轮理货
外轮理货
水运管理
港口业务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
海事管理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国际物流
物流工程
交通运输管理
报关与国际货代
相近专业
轮机
驾驶
航海
海商法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专业:造船、船机、港机、机械等
注: 表中“专业名称”指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