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的医疗、就医和管理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6〕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依法制定的考核办法所列考核项目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书的行为;
(三)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少缴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四)参保单位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及档案,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范围行为;
(五)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证、卡、《病例处方本》及医疗保险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冒名就医行为;
(六)伪造医疗文书,提供虚假报销凭证和审核资料、放大医疗费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将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酗酒、自残、自杀未遂、吸毒等所发生的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行为;
(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条 建立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登记、处理和奖励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五条 对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中进行查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以信函、电话、当面陈述等方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定点服务机构违反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责令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并记入定点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档案;
(二)参保单位违反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违规额度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
(三)参保人员违反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对参保人员给予基金损失额度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视违规金额自处罚之日起暂停其1~2年医保待遇。如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与患者合谋骗取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违规金额2~5倍的经济责任,并暂停其违规人员1年以上3年以下医疗保险岗位服务资格;
(四)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承担违规金额2~5倍的经济责任。如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与患者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对参保人员和医疗服务人员的处理按本条第三项执行。
第八条 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查实统筹基金支付额度的5~1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在医疗保险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