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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海事信息公开用语的通知

2008-08-04 17:22:0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67

关于规范海事信息公开用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为了更好地开展全国海事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海事部门的社会形象和服务能力,现就如何规范海事信息公开用语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海事信息公开用语的重要意义。海事信息公开用语是海事机构与行政相对人沟通与联系的重要媒介,用语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海事部门的社会形象和服务大众的能力。
二、严格规范海事信息公开用语。海事信息公开的用语应以明晰、准确、简朴和庄重为原则,海事信息公开内容中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对于需要翻译成其它语种的海事信息,应尽可能的指派相应语种的专业人士进行翻译,不能完全依赖于各种翻译软件;除人名和地名等专有名词外,严禁使用汉语拼音。
三、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海事机构应立即成立海事信息公开督察小组,严格审查已经公开的海事信息,对网站、告示牌、便民手册等处出现不规范用语的海事信息立即进行整改或替换;海事信息在公开前需经本海事机构主管领导的审批;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执法检查项目中去,对先进典型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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