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保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稳定,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为人民群众提供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提高对稳定价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二、科学设定指标,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指标,包括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平均费用、出院者平均费用等。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工作透明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核制度。全面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按照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严禁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等。控制不合理医疗服务项目的推广应用。
各地可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和试点医疗机构范围。要在认真测算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病种的收费标准。通过收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自觉控制费用的积极性,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鼓励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推进同类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
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特别是鼓励采购和使用国家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要控制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高价药品,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高价药品的使用比例。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稳定价格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把稳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真抓实干,把以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